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在德国内接管重组措施或最先停业措施?
若异邦注册公司的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位于德国,则该公司也可在德国最先停业或重组措施。凭据《欧洲停业条例》(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EIR),关于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的公司,其注册地推定为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为防患陡然挑选法院的当作,若公司注册地是在请求停业前三个月内改换至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则该推定不适用。
关于在欧盟之外地区注册的公司,若其注册地或主要观念当作地方地位于德国,则可在德国最先停业或重组措施。
若债务东说念主的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不在德国,但在德国领有部分财富,则可针对这些财富最先仅限于该部分财富的次级停业措施(即 “土产货措施”)。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裁决:若债务东说念主同期向某非欧友邦家法院和德规矩院请求最先停业措施,且德规矩院对该请求的裁决早于非欧友邦家法院,则德规矩院领有国外统领权。
在其他辖区最先的重组或停业措施,在德国事否有可能获取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最先且被列入《欧洲停业条例》(EIR)附件 A 的措施,在德国均会得到承认。
在非欧友邦家最先的措施,在德国时常也会得到承认,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凭据德规矩律,最先该措施的非欧友邦家法院不具备统领权;
2.承认该措施将导致显明屈膝德规矩律基本原则的服从股票配资资讯第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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